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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导语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徐州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徐州市主城区禁放区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二、除上述禁放区域外这些场所和地点也禁止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1、违规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违法邮寄携带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行为追究

  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烟花爆竹燃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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