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沛县主城区(沛城街道、汉源街道、汉兴街道、大屯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镇工业园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具体通告详见正文。

  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本县主城区(沛城街道、汉源街道、汉兴街道、大屯街道)、经济开发区;各镇工业园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三、处罚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516- 68869779

   沛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W7W7u_DedFSWD_AMpMo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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