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徐州市区特困职工开始申报和年审
导语 徐州人注意啦!从现在开始,市总工会进行特困职工的申报和年审工作,8月底审批全部结束。徐州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申报对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城镇定居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退休退职人员(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特困职工);失业人员(须是工会会员)。特困职工须具有本市(包括县、市、区)户籍。
申报条件:
1、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退休退职大病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因有特殊原因未进入低保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8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90元)。
(2)本人和家庭成员下岗失业(零就业),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但经个人努力仍未实现就业,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30%的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2、大病致困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提供疾病证明及今年以来自付医药费数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
(2)家庭成员身患大病、重病、慢性病,且当年医疗总费用超过本年度家庭总收入2倍的。
3、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3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低保职工家庭: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或意外伤害失去劳动能力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拥有汽车、近年来高标准装修住房、有价证券买卖行为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不得申报特困职工。已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得重复申报特困职工。
家庭成员认定及人均月收入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认定
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必须是与申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即在同一本户口簿上记载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已迁出本市,但仍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未婚子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月收入总和与家庭户籍成员人数之比(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总和/家庭户籍成员人数)。
家庭月收入总数包括以下几项: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再就业获得的工资或劳务收入、病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
2.职工本人及其职工家庭成员的失业救济金、下岗或内退生活费、疾病救济费、退休养老金、失地农民养老金;
3.职工家庭获得的其他经济收入,包括:出租房屋的租金、遗属定期补助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收入等各种劳务报酬以及离异的单亲家庭中子女的生活费等,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农村户口的职工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收入以及每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分红等。如计算有困难的,按每人每月490元收入计算。
特困职工的申报、审批和建档:
1、申请:在职职工家庭符合特困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审核:基层工会要按照今年的申报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填写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住址、致困原因、是否已纳入低保、联系电话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表上漏填的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补填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
3、公示: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附家庭收入、子女上学、残疾、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产业(系统)、开发区(园区)、街道(乡镇)工会向市、县(市、区)总工会申报。
4、审批:基层工会申报的特困职工家庭材料,汇总上报区(局、公司)工会,区(局、公司)工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审核盖章,报市总工会审查确认后发证。本系统特困职工当年脱贫率应达到20%以上,上年度已脱贫的特困职工由区(局、公司)工会填写《徐州市2017年度特困职工脱贫登记表》。未脱贫者,严格按照新证程序办理且由区(局、公司)工会统一将原特困职工证收回,市总工会审核加盖年审章后生效。
特困职工证的申报年审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基层工会调查、公示、申报阶段。应在7月25日前完成。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阶段,区(局、公司)工会审核阶段。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特困职工申报表及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要认真负责地搞好复审工作。应在8月5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总工会。
第三阶段,市总工会审核确认、发证阶段。市总工会在听取各区(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审核汇报及抽查合格的基础上,予以审核确认发证。特困职工年审发证工作应在8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审核办理。
特困职工申报、年审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面)复印件。
3、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等,在职职工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个人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退休人员提供银行工资收入清单。
4、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局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明。
5、所在街道(乡镇)出具未纳入低保证明(企业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是否为低保证明)。
6、多子女家庭应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
7、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应提供残疾人证明。
8、在法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证明或医院的病情证明。
9、夫妻离异的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
10、患大病的职工或家庭成员应提供能说明病情的病例及医药费单据(提供疾病证明及2016年下半以来自付医药费数额)复印件。
11、有子女上学的,应提供子女就学证明(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市区特困职工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医疗方面: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在爱心医院就医(也可由爱心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在市区各大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报销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每人每年不高于60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
教育方面:学校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全免,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学的学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住房保障方面:⑴经济实用房: 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享受优先购买经济实用房。⑵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⑶廉租住房货币配租: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对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14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多补贴人口数为4人。⑷物业:特困职工家庭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的,其物业收费减免50%。
自来水费用:市自来水公司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
垃圾处理费用:市城管局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减免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48元/年。
有线电视费用:市广播电视台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
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在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可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享受92家爱心商家组成的特困职工爱心基地优惠减免服务,并可享受市总工会中秋、春节“两节”定期资金、物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