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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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申请书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申請書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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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
請黏貼效期尚餘6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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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組團社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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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設籍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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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上海市 □廈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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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資 料 |
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
出生 日期 |
年(西元) 月 日 |
居民身 分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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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省 縣 (市) (市) |
學歷 |
性別 |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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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 (1) □滿20歲且有大陸地區銀行核發之金卡證明 (2) □滿20歲且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 (3) |
□滿18歲以上在學學生(4) □(1)(2)(3)之隨行直系血親及配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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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職 |
是否為臺灣人民之配偶 |
□ 是 □ 否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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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住地址 |
隨同親屬人數 |
人(應檢附隨同親屬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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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地點點 |
□臺北市服務站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花蓮縣服務站 □金門縣服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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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事項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另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台辦身分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 。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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