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睢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
导语 自2021年2月1日起,睢宁县就对烟花爆竹设限放区域和禁放区域。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详见正文。
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放区域
1.S325以北,S612以西,S612以南,G104以东(城区外环以内,包含外环路段)、白塘河湿地公园、岠山风景区为禁放区域。
注意: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三、处罚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和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110(县公安局)
0516-88307616(县应急局)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H6q63z5T5OtVXPGiUZ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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