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标准

导语 在徐州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的85%支付

  徐州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的85%支付;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为: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15%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15%自付。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不含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服务项目)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调整为6100元。住院分娩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服务项目的,三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为7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700元。调整后的结算标准见附件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参照职工医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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