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住房公积金缴费最低基数
导语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公积金缴存基数请见正文。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徐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徐州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拓展内容:
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供会议决议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原件,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无工会组织或无条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应提供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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