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青年人才定销房实施方案
导语 践行青年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以满足青年人才首套购房刚需和改善型购房刚需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住房供应方式,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面向青年人才优先供应。
新沂市青年人才定销房实施方案
新沂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践行青年人才优先发展理念,以满足青年人才首套购房刚需和改善型购房刚需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住房供应方式,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面向青年人才优先供应,通过实施青年人才定销房,缓解青年人才购房压力,以青年人才安居赋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和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高端产业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让新沂成为淮海经济区青年人才集聚的安居城市。
保障对象
“钟吾英才”计划
“凤还巢”工程
1.“钟吾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专门人才和大学毕业生;
2.“凤还巢”工程的返乡就业人员和创业人员;
3.除以上两类人员之外的青年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45周岁(含)以下,不限户籍;
(2)获得全日制(或自考)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
(3)在本市依法登记或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4)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或有2个(含)以上子女家庭有且仅有一套住房,或与父母共同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有且仅有一套住房,但父母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主要措施
符合以上条件的3类人员,可申请领取青年人才安居购房券。凭购房券选购青年人才定销房,可享受5万元购房优惠,在购房款中直接抵扣。购房券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一套住房只能使用一次,与我市实施的购房补贴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政策叠加
青年人才定销房以市场化商品住房为主,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市已取得预售(现售)许可的在售商品住房中筹集,面向青年人才优先供应。
青年人才定销房由开发企业向市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定向销售承诺书》,并将房源、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信息在售楼处销售现场进行公示。青年人才定销房价格按照略低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公开销售。
青年人才定销房房源240套
申请程序
01申请和审核
通过“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下载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确认,在2022年12月19日前由所在单位集中报送至新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7号窗口,经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受理窗口现场领取《青年人才安居购房券》。各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团购,同一楼盘团购5套以上的,可在公布的销售价格基础上再享受3%的优惠。
02选房
申购人可根据发布的房源情况确定购房意向,持《青年人才安居购房券》及本人身份证到售楼处进行登记并选房。各房企可根据报名登记情况自行组织选房工作。购房前,申购人需查询个人征信、充分了解青年人才购房政策和房源情况后再确定认购,现场交纳1万元购房定金,按照“先到先选”原则,现场选房并当日签订《认购协议》,未在规定时间交纳定金和选房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购。在售房企业规定时间因房源不足未选到房的,销售结束后退还1万元定金。
03签约
申购人签订《认购协议》后7日内凭《认购协议》和缴款票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上备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因征信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放弃购房的及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1万元购房定金不予退还。签订购房合同后,不予退房。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日常接待、咨询、登记、公示、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规范销售行为,不得拒绝青年人才持有购房券购房,为青年人才购房提供便利。
实施保障
1.健全购房服务机制。未经批准的房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作为青年人才保障房源向社会销售。住房保障部门在销售房源上要严格把关确保房源品质,优选区域、户型。设立青年人才购房服务工作站,地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台,开通购房政策咨询专线为0516-88929559、88990881。销售公告信息通过“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集中发布。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并提供服务指南,营造浓厚青年人才安居服务氛围。
2.加大金融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青年人才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完善与定销房和青年人才相适应的信贷制度,积极开展“青年人才安居贷”等各类金融产品创新,在实施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提高审批效率。
3.发挥用人单位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青年人才安居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青年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要关心和帮助青年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将政策传达到每一位职工,让青年人才充分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协助青年人才购房,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就业创业环境。对落实青年人才安居工作表现较为突出的单位、企业或楼盘给予青年人才安居奖励。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至2023年3月1日止,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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