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近日,徐州市出台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涉及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等内容。
徐州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通过新建或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稳步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工作;市发改、财政、资规、税务、公安、人社、教育、住房公积金、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六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二)申请前3个月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一户申购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已享受市级相关人才购房政策的;
(三)已申请市本级直管公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住房,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好房子”建设标准,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一般实行毛坯交付。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建设、交付。
第九条销售价格由市住建会同市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按划拨土地整理成本加建安成本及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条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m2至120m2之间。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和正在服义务兵役及就学的成年未婚子女。2人及以下、3人、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上限原则上分别为70m2、90m2、120m2;引进人才保障面积为90m2及以上。
第四章配售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购人。申购人应当向政府指定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申购人的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申购人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申购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材料;
(四)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
(五)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情况具结书);
(六)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人,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原件,并根据要求登录徐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填写资料、原件拍照上传各项资料。街道办事处、区房产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和房产保障管理中心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人提交材料的初审、原件复审、终审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市资规、公安、人社、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配合做好审核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人,向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登录徐州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填写资料、原件拍照上传各项资料。区审核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人提交的材料原件审核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对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审核通过的,市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在部门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部门通知申购人进行摇号。摇号工作全过程由公证机关公证,现场公告摇号结果。
第十五条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次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定金的退还条件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申请人在公告摇号结果3个月内未配合相关部门办理选购房手续和支付房款的,准购资格自动终止。准购资格终止后,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重新申请准购资格。
第十六条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主体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购房贷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主体应当在约定时间向申购家庭交付房屋。
第五章房源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通过法定方式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收购主体,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已建成的存量房源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政府及铜山区、贾汪区政府在批准收回时,采取“收回-供应”并行方式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同意使用权性质调整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可根据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为划拨。
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生命周期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市住建部门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
第二十一条因长期闲置、购房人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确需转让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统一回购。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执行税费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
第二十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8日。
政策原文链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_徐州市人民政府 (x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