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人群生育享受的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单病种结算
(1)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病种、按单元付费标准的85%结算(见表1)。
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实际费用的15%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结算标准的15%自付。特需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
(2)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参照职工生育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进行结算,一级医疗机构结算80%,二、三级医疗机构结算70%;
城乡居民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照实际费用计算个人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按照结算标准计算个人自付。特需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
职工门诊检查的费用
产前检查按定额补助标准为10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产前检查补助,为女职工补助标准的一半。
职工一次性营养费标准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费由医保中心核算后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职工生育津贴
2022年9月7日(包含9月7日)起,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职工,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津贴享受顺产158天、剖宫产173天的生育津贴;《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围外生育的,顺产享受98天,剖宫产享受113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
如单位给男职工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女职工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50%享受待遇。
医保报销新政策
2025年7月1日起,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含期间发生的合并症、并发症诊治费用)经基本医保、生育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财政补贴,个人不用花钱。孕产妇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即时享受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只需结算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费部分。
对于因异地生育等情形需回参保地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报销时,一并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