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徐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方案的通知

导语 由鼓楼区、云龙区(含新城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自进行本辖区的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调度、指导、监督。每个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申请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2013年徐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方案的通知

  政策原文链接: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徐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方案的通知_徐州市人民政府 (xz.gov.cn)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销售(配租)工作,根据《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徐政规〔2009〕3号)、《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原则

  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政府主导、分区实施、规范操作、高效稳定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宣传资料、统一申请时间、统一申请表格、统一申请审核程序、统一电脑抽号软件、统一媒体公示,由鼓楼区、云龙区(含新城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自进行本辖区的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调度、指导、监督。每个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申请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销售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3)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6)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并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5.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保、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

  6.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产权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并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7.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备案。

  (三)分配

  1.电脑抽号

  根据各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按比例确定各区的房源分配数量,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申请购房户数超出本区可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时,对申请家庭实行电脑抽号,以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先后顺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电脑抽号软件,进行业务指导。

  电脑抽号由各区组织,优先保障无房家庭。抽号时,邀请区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工会及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申购家庭代表等现场监督并参加抽号,公证处现场公证。抽出的号码既是购房资格号,又是选房顺序号。

  2.公示

  各区电脑抽号产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在《徐州日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各区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和产权信息复查。公示无异议及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确认为销售对象,由各区发放《徐州市第五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顺序号》和《预交款通知书》。

  (四)销售

  1.预交部分购房款

  被确认为销售对象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人民币十万元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程序:

  (1)申购人持《购房资格顺序号》和《预交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开据预交款凭证;

  (2)申购人到指定银行市区各网点交款,银行开据已交款凭证;

  (3)申购人持已交款凭证及《购房资格顺序号》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购证》、购房须知和收据,收回《购房资格顺序号》。

  2.房源公开

  各区根据可售房源,将出售房屋的坐落、户型、面积、阁楼、储藏室、价格在指定地点公开展示,由购房人挑选。

  3.选购房

  购房人携带《准购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按各区确定的时间、地点,按选房顺序号依次排队(一户限一人)进入现场选定房号。不能按时参加选房的,安排在当天最后选房,只能从剩余的房号中选择。选定房号时,购房人只能选定一套住房。选定房号分别记录在《准购证》和销售方案中,并加盖印章。《准购证》发给购房人作为签定购房合同的凭证。经市残联确认的下肢重度残疾人员给予优先选房照顾。

  4.交款、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区指定地点按《准购证》上签订的房号开据剩余房款的交款凭证,到指定银行交款,开据已交款凭证。逾期未交清全部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购房人凭已预定过房号的《准购证》、户口簿、私章、夫妻双方身份证、已交清全部房款凭证(包括预交款凭证),签订购房合同(收回《准购证》及交款凭证),领取上房通知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五)上房

  按照上房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携带有关材料,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土地分割证、产权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办理上房手续。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分配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92元的无房家庭。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3)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6)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并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7)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5.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保、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

  6.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产权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并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7.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备案。

  (三)分配

  1.电脑抽号

  根据各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按比例确定各区的房源分配数量,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超出本区供应的廉租住房数量时,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对申请家庭进行电脑抽号,以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电脑抽号软件,进行业务指导。超出本区房源数量未分配到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电脑抽号由各区组织。抽号时,邀请区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工会及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申请家庭代表等现场监督并参加抽号,公证处现场公证。抽出的号码即是选房顺序号。

  2.公示

  各区电脑抽号产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在《徐州日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及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确认为配租对象。由各区发放《徐州市廉租住房选房顺序号》。

  (四)选房

  选房人携带《选房顺序号》、夫妻双方身份证,按各区确定的时间、地点,按选房顺序号依次排队(一户限一人)进入现场选定房号。不能按时参加选房的,安排在当天最后选房,只能从剩余的房号中选择。选定房号时,只能选定一套住房。选定房号记录在分配方案中,作为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凭证。

  (五)签订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选定房号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交纳相关费用(押金)后,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领取上房通知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六)上房

  按照上房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携带有关材料,交纳相关费用,办理上房手续。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

  (一)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审核、配租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1.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2)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3)在市区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5)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3.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②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③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④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⑤婚姻状况证明;

  ⑥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用工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工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徐州日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书面通知用工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4.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80%的房源用于解决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各用工单位符合保障条件户(人)数,按比例确定房源分配数量,由各用工单位自行组织分配。

  5.签订租赁合同

  各用工单位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指定地点交纳相关费用(押金),领取上房通知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6.上房

  按照上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携带有关材料,交纳相关费用,办理上房手续。

  其中255套大学生公寓专项用于徐州软件园引进人才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住,由泉山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③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④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⑤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⑥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⑦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5)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保、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

  (6)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产权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并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7)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备案。

  3.分配

  (1)电脑抽号

  公共租赁住房20%的房源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各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按比例确定房源分配数量,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超出本区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时,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对申请家庭进行电脑抽号,以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提供电脑抽号软件,进行业务指导。

  电脑抽号由各区组织。抽号时,邀请区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工会及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申请家庭代表等现场监督并参加抽号,公证处现场公证。抽出的号码即是选房顺序号。

  (2)公示

  各区电脑抽号产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在《徐州日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及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确认为承租对象。由各区发放《徐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顺序号》。

  4.选房

  选房人携带《选房顺序号》、夫妻双方身份证,按各区确定的时间、地点,按选房顺序号依次排队(一户限一人)进入现场选定房号。不能按时参加选房的,安排在当天最后选房,只能从剩余的房号中选择。选定房号时,只能选定一套住房。选定房号记录在分配方案中,作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凭证。

  5.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按选定房号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交纳相关费用(押金)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领取上房通知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

  6.上房

  按照上房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携带有关材料,交纳相关费用,办理上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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