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职工医保退休需满足哪些条件?

导语 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职工医保退休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规定,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实际缴费达10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的,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居民医保如何折算职工医保年限?

答:我市参保职工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退休前在徐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2018年开始执行)参保年限,按照每参加1年城乡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的办法,折算职工医保参保年限(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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